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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黔财税〔2018〕18号
2018-04-30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索 引 号:000014349/2020-4378952信息分类:部门文件
发布机构:贵州省财政厅生成日期:2018-04-30
文 号:黔财税〔2018〕18号是否有效:
名 称: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黔财税〔2018〕18号

各市(州)财政局、贵安新区财政局,各县(市、区、特区)财政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3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

2018年4月27日

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

财税〔2018〕33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为完善增值税制度,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。

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,在2018年12月31日前,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8年4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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